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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四章

【 liuxuequn.com - 初级经济法基础 】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7)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9)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0)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1)一般纳税人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的构成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进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如果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四)扣缴计税方法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二)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免税规定

  (三)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四)起征点

  (五)小微企业免税规定

  (六)其他减免税规定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三)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1)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2)零售超豪华小汽车。

  5批发销售卷烟。

  三、消费税税目

  1烟。(1)卷烟,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2)雪茄烟;(3)烟丝。

  2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3高档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航空煤油;

  (6)润滑油;(7)燃料油。

  7摩托车。

  8小汽车。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四、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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