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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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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三】

  知识点:法的分类和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

  法的分类和法律责任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知识详解】

  考点:法的分类

标准

分类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律运用的目的

公法和私法

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考点:法律责任

责任类别

特点

具体形式

民事责任

可以由当事人主动承担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针对外部相对人)

(1)行政处罚形式通常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针对内部相对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6类)

  续表

责任类别

特点

具体形式

刑事责任

应当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

主刑

管制(期限通常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拘役(期限通常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期限通常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无期徒刑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可与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

  【提示】请仔细辨别:

  (1)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2)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3)行政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属于刑事责任。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二】

  知识点:法律关系

  【主要内容】

  法律关系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知识详解】

  考点:法律关系

基本概念

释义

法律关系

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提示】仅受道德规范调整的(例如,恋爱中的“山盟海誓”)不属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客体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内容

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事实

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考点: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基本分类

具体内涵

自然人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组织

法人

组织

营利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国家

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考点: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

自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三】

  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事实

  【主要内容】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事实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知识详解】

  考点:法律关系的客体

类别

具体阐述

分类1

自然物

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人造物

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货币及有价证券

——

分类2

有体物

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

(如天然气、电力等)

无体物

如权利、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

人身、人格

(1)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当人的头发、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与身体相分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视为法律上的“物”,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精神产品

(2020年调整)

(1)也称智力成果,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2)精神产品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音、录像等)

行为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考点:法律事实


核心特征

细化阐述

法律

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绝对事件

如地震、洪水、台风、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

相对事件

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社会现象)

法律

行为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分类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分类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如签发支票)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如竞业限制)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类

意思表示行为(如签订合同)

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分类

单方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如合同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类

要式行为(如票据行为)

非要式行为(如口头订立的合同)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类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四】

  知识点:民事争议纠纷法律救济途径

  【主要内容】

  民事争议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仲裁协议、独立仲裁、仲裁程序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知识详解】

  考点:民事争议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

  (一)是否属于民事争议纠纷?

  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二)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或裁或审

  1.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自愿原则)。

  2. 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原则)。

  考点:仲裁协议

  1. 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通过经济仲裁程序解决,就下列纠纷约定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属于人身关系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纵向关系纠纷);

  ③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④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2. 仲裁协议的形式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 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解决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 隐瞒仲裁协议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的效力

事项

对仲裁协议的影响

并非合同、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协议无效

未采用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无效

纠纷前/后达成仲裁协议/条款

无影响

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未达成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无效

主合同解除、变更、终止无效

无影响

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效力异议

视为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庭继续审理

一方隐瞒仲裁协议起诉,另一方未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考点:独立仲裁

  1. 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 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考点:仲裁程序

  1. 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 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 裁决的作出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 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特征

结果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的救济措施

和解

当事人自行和解

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撤回仲裁申请

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

签收前反悔,仲裁庭及时裁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庭制作裁决书(作出生效)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五】

  知识点:民事诉讼程序

  【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诉讼时效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知识详解】

  考点:民事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主要有:(2020年调整)

  1. 民事案件。其具体包括: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 商事案件。指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3. 劳动争议案件。指因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4.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诉案件。其主要形式有三种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等非诉案件;

  (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 合议制度

  合议制下,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 回避制度

  (1)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情形

  ①回避对象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回避对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回避对象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④回避对象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3. 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①应当不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②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 两审终审制度

  (1)基本规定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该第一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③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审判监督程序

  对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考点: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类型

管辖规则

一般管辖规则

“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港口所在地法院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

(2)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合同履行地法院

保险合同纠纷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票据纠纷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票据支付地法院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法院

侵权行为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侵权行为地法院,包括:

①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

②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考点: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 诉讼时效抗辩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提示】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但在诉讼中,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为由提出抗辩。如果义务人提出抗辩,法院将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提出抗辩,法院必须“装聋作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4.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起算点

长度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提示】既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又知道义务人时,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

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20年

  (三)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


发生原因(事由)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1)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进行中

(1)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清零

(2)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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